
民進網

湖北民進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民進湖北省委會主委、中國教育學會副會長、長江教育研究院院長周洪宇接受羊城晚報專訪,以下為采訪全文:
4月29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用專章對教育懲戒內容作出規(guī)范,在全國率先通過立法明確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
一直以來,由于缺乏明確規(guī)范,有的教師從懲罰走向體罰,更多的教師則是“不敢管”“不愿管”。去年7月,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將抓緊修訂教師法,從法律規(guī)定上進一步保障教師有效行使教育懲戒權。
教育懲戒,究竟該怎么懲,“界”在哪里?正參與新的教師法修訂調研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國教育學會副會長、長江教育研究院院長周洪宇接受了羊城晚報記者專訪。
校園欺凌、“校鬧”與教育懲戒緊密相關
羊城晚報:“教育懲戒”是近年來的一個熱門詞匯,為什么會“火”起來?
周洪宇:廣大教師在教學實踐中,存在著“不想管”“不敢管”的現象。事實上,教育學界對于教育懲戒的研究由來已久,并且對將懲戒作為教育的必要手段已經達成了共識,但還沒能對實踐中的具體問題和立法需求起到充分的指引作用。
羊城晚報:立法明確“教育懲戒權”在當前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周洪宇:當前,我國教育領域的校園欺凌、“校鬧”等問題,比較容易導致極端事件的發(fā)生,這些極端事件往往會給學生、學生家庭以及教師造成極大的傷害,而實際上這些問題都與教育懲戒緊密相關。
從教師及其他教職員工層面看,類似極端事件一旦發(fā)生,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他們承擔責任,因此,現在如果學生行為不當,就會出現教師不想管,也不愿管的現象。從學校層面看,因為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缺失,面對極端事件學校往往只能被迫選擇處理教師,以求快速恢復正常教學,消除社會影響,但這對學校依法治教十分不利。從學生層面看,學生及其家長如果不能正確理解正當的教育懲戒行為,最終必然影響學生未來的發(fā)展。
在學校教育中,懲戒教育是不可或缺的教育形式,它通過對不良行為的責任追究和矯治矯正,讓學生從中吸取教訓,認識到作為學生必須遵守校紀校規(guī)以及班規(guī),這樣他們以后踏入社會才會知道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因此,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也是不負責任的教育。
教育懲戒制度的創(chuàng)設應平衡好各主體間關系
羊城晚報:目前國內一些地方立法中雖規(guī)定了教育懲戒權,但具體的形式還不是很明確。教育懲戒的具體形式可以有哪些?
周洪宇:一般認為,教育懲戒可以分為教育措施和紀律措施。教師及其他教職員工對失范學生施以即行教育措施的權力,包括批評權、隔離權、沒收權、責令勞動權、責令運動權、留校教導權、剝奪權、約談權、轉介權、矯治權、責令陪讀權(德育工作負責人享有)、訓導權(德育工作負責人享有)、訓誡權(法治輔導員、法治副校長等專業(yè)教師享有)等。而經由正式程序以學校名義對失范學生施以事后紀律處分的權力,主要包括警告權、記過權、留校察看權、調班權、轉校申請權、轉送申請權、剝奪受教育權(不適用于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生)、學業(yè)懲戒權(不適用于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階段)等。
值得說下的是,對于警醒權,教師應有權責令失范學生賠禮道歉、口頭或書面檢討,以保證不再犯錯,但要注意,教師要求學生撰寫檢討書,一般應在與學生進行交流,了解事實情況,并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后使用;對于學生違反校規(guī)校紀,情節(jié)較重或經現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教師還應享有剝奪權——剝奪失范學生某種特權一般是在學校正常教學活動之外的,與教育沒有直接聯系的權利,如春游、秋游、野營、參與興趣活動小組的權利,教師剝奪權的行使一般應征得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或學校主管領導的同意;至于環(huán)境調整權,就是對于失范行為情節(jié)惡劣,學生間矛盾突出,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學、辱罵毆打教師等惡劣情節(jié)的,且經教師教育批評無效的學生,學校有權在不影響其他班級秩序并征得相關教師的同意的前提下,將學生調換至其他班級,或將其調整至適當的教育環(huán)境中。
羊城晚報:怎么把握好懲戒的“度”,是廣大教師非常關注的問題,“不愿管”“不敢管”往往也是擔心越界。您怎樣看待這個“度”?
周洪宇:教育懲戒制度的創(chuàng)設應平衡好各主體之間的關系,既要為正常教學管理、職業(yè)權力劃定邊界,也要為學生的陽光、健康成長留足空間。
我認為,越界的教育懲戒大體可分為七類:(1)失職行為,如教師在發(fā)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卻未履行教育懲戒之權力及義務,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失職行為;(2)越權行為,如教師超出法律規(guī)范及校紀規(guī)范,給予失范學生超出其權力范圍的嚴重懲戒;(3)濫用職權,如教師將逃課一節(jié)的學生記為曠課四節(jié)并予以懲戒的行為;(4)事實根據錯誤,如教師基于錯誤的信息和證據材料,在未查明學生失范行為的情況下,對學生做出了懲戒決定;(5)適用法律規(guī)范錯誤,如教師未能正確適用法律規(guī)范或校紀規(guī)范,對學生失范行為的定性錯誤;(6)違反法定程序,如校長或被授權的領導集體未給予失范學生法律規(guī)定的書面通知、申辯機會,直接作出了對失范學生予以開除的決定;(7)侵權行為,如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侮辱學生。
需要指出的是,以合法為前提,存在一定瑕疵的教育懲戒行為,具體表現為畸輕或者畸重,以至于存在一定的不公的懲戒,屬于不當的教育懲戒行為,它損害的是教育懲戒的合理性,而非合法性,可以通過補救措施彌補,而不必然引起責任的承擔。
羊城晚報:如果教師違法實施懲戒,學生如何挽回“損失”?
周洪宇:這涉及違法教育懲戒行為的救濟問題。學生和家長對教育懲戒的事實應擁有異議、申訴的權利。學生若遭受行權主體的非法懲戒,如體罰、辱罵、毆打、停學、開除等,則應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獲得救濟,如向學校及學校依法設立的專門機構申訴、其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向法院起訴。
教師法修訂前可優(yōu)先出臺部門規(guī)章界定
羊城晚報:對于教師法修訂中教育懲戒權的立法問題,您有哪些建議?
周洪宇:我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建議。一是建議加快教師法、教育法等法律的修訂,為教育懲戒權提供法源依據和法律支撐。對教育懲戒權的界定和賦予問題,我認為可以出于現實需要,優(yōu)先出臺部門規(guī)章,同時,也應加快教育單行法如教師法的修訂,明確教育懲戒權。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懲戒的實施程序、監(jiān)督、約束機制的設置,要立足中國的現實需要,批判地借鑒國內外的成熟經驗,以制訂更詳細的規(guī)定和更為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甚至可以案例化的制度。
二是建議教育部加快制定教育懲戒權實施細則,明確教育懲戒權的基本原則、基本形式、基本程序、職權邊界和救濟方式。教育部應當根據《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基于現實需要,盡快以教育部部門規(guī)章、部長令或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教育懲戒權實施細則》或類
似文件,明確教育懲戒權的基本原則、基本形式、基本程序、職權邊界和救濟方式。實施細則應當把握好制度的剛性與彈性,對于嚴重影響學生權利的懲戒措施,應當以具體、明確、嚴謹的方式列明行權程序與救濟方式,對于影響學生權利輕微的教育懲戒權,應當高度概括,給地方政府和學校根據自身客觀情況進一步細化教育懲戒權留足空間。
三是建議教育懲戒權的實施應以實踐為基礎,防止教育懲戒的污名化、擴大化與偏向化。學校可以結合其性質和具體情況,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和家長的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并聽取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以及專家的意見后,制定更為詳細的教育懲戒權實施辦法,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此外,教育行政部門還可會同學校,組織專家、教師、家長代表以及學生代表等,一起編印教育理念正確又具有操作性的《學校教育懲戒手冊》之類的工具書,針對犯錯學生的不同錯誤情形與錯誤程度,逐條列出對應的懲戒措施,使懲戒的實施者(教師)與接受者(學生)以及家長均一目了然,既具有操作性,又不引起爭議。